ianhu
顶佳辩护学院
B

www.bianhu.top

顶佳辩护 · 守护正义

顶佳辩护    荟萃丰富刑事辩护知识

新闻中心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罪轻情形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规定修改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只是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使用,而且在侦查阶段的坦白、认罪,有时在审判阶段不被认可,甚至在个别的案件中存在因被告人的坦白使得司法机关认定了本来不掌握的罪行,而被判处较重的刑罚的情况,被戏称为“坦白从宽,牢底坐穿”。司法实践表明,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也表现了犯罪嫌疑人改恶向善的意愿,相对于负隅顽抗,甚至故意编造谎言误导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自愿认罪者也更易于改造,使用较轻的刑罚即可达到刑罚的目的。本款规定中包括两种情况,在从宽处理的幅度上有所不同。对一般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前两款的精神是一致的,应指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或者基本事实。“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全部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供述,使得有关方面能够采取措施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本款规定的从宽处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行为人虽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但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Copyright © 2024,www.bianhu.top,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顶佳辩护学院